学位、学科信息
黑龙江工业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与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供稿:教务处 日期:2020/10/19 浏览:
第二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是指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教育部备案批准设置的专业,在首次有毕业生当年,经专业申请、系院审查、学校审核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资格的专业。
第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统一由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领导。教务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备基本条件:
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设置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符合下列(一)至(六)条标准者,当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一)专业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基本合理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8人,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教师讲授,青年教师中4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专业骨干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近3年来取得一定数量研究成果,发表一定数量高水平论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研立项或成果不少于一项。
(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全部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数量能够满足学生选课需求和相应学分要求。
(四)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实训场所及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能够支撑学生学习、实验、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需要。
(五)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制度健全,具有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讲师职称以上师资队伍。
(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内容
根据黑龙江省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应具备基本条件,审核师资队伍(师资结构;教学、科研水平;队伍建设)、教学工作(教学计划;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教学改革)、教学条件(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培养实践能力的条件和基地)、应届毕业生情况(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或设计;学生表现)、教学管理(教研室的建设;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管理机构、人员及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校内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
第七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一)学院审核
专业负责人负责本专业《黑龙江省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黑龙江工业学院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填报及专业建设与改革总结报告(自评报告)撰写工作。专业所属学院二级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对专业提交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教务处。
(二)专家评审
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申报专业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5-7人组成。成员来自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1-2名校外专家。
专家评审通过后,报请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审议
学校组织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学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根据评审标准和有关规定,听取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工作汇报,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复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表决票“同意”票数超过出席评委人数半数以上专业,视为审核通过;“同意”票数未超过半数专业,则限期整改。整改后,由学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再次审核。
(四)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结果以及通过审核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在学校网站公示 10 天,接受教师、学生、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时间
拟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院,于该专业有首届毕业生当年开展申请工作。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原则上在当年3-4月份进行。时间安排如下:教务处每年3月初启动工作;3月上旬申请专业完成专业简表、自评报告上报;3月中旬组建校级评审专家组启动评审;3月下旬提交校学术(学位)委员会审核并公示;4月初按省学位办相关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材料报送与网络平台申报。具体工作时间随省厅通知适当调整。
第九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质量监督
(一)各学院加强专业管理和建设力度,科学制订专业建设规划,不断加强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践教学条件等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加大教学管理力度,定期开展自查,发布专业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二)学校对新增列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开展年度办学质量检查,三届毕业生后定期开展评估,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三)主动接受省教育厅对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办学质量检查和监督。
(四)对办学质量检查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专业将责令其整改建设,如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建设要求的将减少其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学位授予权。
第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校学术(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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