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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供稿:国有资产管理处 日期:2024/04/12 浏览: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发〔2023〕114 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行为,夯实高等学校物质基础,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事业单位财务规 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00 号)、政府会计制度、《黑龙江省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预算关系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 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
第三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是指高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 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 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 房等。
第四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 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用 好增量、做好减量、盘活存量。总体目标是保障事业发展、科学 合理配置、安全有效使用、严格规范处置、监督覆盖到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实行“ 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门 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 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原则上应当成立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校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和鼓励 高校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学校(院)各类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履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学校(院)应当选 派具有专业背景的干部担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要配备一 定数量、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 员,原则上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名,且至少要有 1 名财会或经济类专业人员,资产规模较大的高校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岗位。
第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队伍。学 校(院)各部门、院系、独立核算单位、下属单位及下属全资国 有企业均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岗位和人员,接受学 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人员负责 本部门或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变更、登记等日常管理,具体负 责资产清理核查、资产处置、统计报表等事项。
第十条 省属高校应当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和工作 机制。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及内控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 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并实行轮岗制 度。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依法履职需要,结 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 租用、接受捐赠等。学校(院)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不能调剂的,应当本着节约资金、高效利用、方便管理的原则, 对购置、建设、租用等资产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资产 配置重大事项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三重一大”有关 要求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择优选择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 的,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严格管理。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在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对采 购需求严格把关,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控制新增资产配置。 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 的,学校(院)应从严、合理配置资产,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等有 关规定,加强采购内控管理,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进 口 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和国家控购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 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机制和流 程,做好接收资产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等有关约定,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或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可要求财务等 部门及技术专家共同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 省属高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开展临 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方式 进行配置。
第十八条 省属高校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纳入学校 (院)发展规划。大型建设项目应经过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三 重一大”要求进行集体决策,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并在 1 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其解释要求,按 暂估价确认入账。
第十九条 省属高校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 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院) 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省属高校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准确登记资 产相关信息,确保资产不重不漏。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学生食堂、校医院、下属单 位、下属企业等独立核算部门或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使用学校(院)预算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应纳 入学校(院)统一监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等方式,主要以自用为主。国有资产应首先保障学校 (院)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入账、领 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各项管理机制和流程。建立并实 施有效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日常管理。发生固定资产信息变更,应及时调整。无 资产标签或标签脱落的,应重新打印粘贴。
第二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对校内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 的管理和利用。可采取建立资产调剂平台和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等 方式,有效对接校内供需,积极面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共享,提 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于无法盘活且具有使用价值的闲置资 产,应按照公物仓管理规定,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属高校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和公益设 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商标、学校(院)名称和名誉的 管理。科技成果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管理, 已 被查封或冻结的资产、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未取得其他共 有人同意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三 重一大”有关要求履行集体决策程序,通过产权交易或者拍卖等 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的 市场价格,每次出租国有资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高校持有 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出租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遵循以 下审核审批原则:
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 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 物,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出租上述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 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校出租、 出借国有资产要签订符合法律 规定的规范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上缴财政,合同期 满后应及时收回资产。需要继续出租的事项,应重新履行报批程 序。严禁以任何方式无偿将国有资产出借给个人和其他非行政事 业单位使用。不得将出租面积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国有资产出租 审批。
第三十条 对于学生食堂档口的引进入场模式,应以国家和 省级关于学生食堂档口相关管理规定为准。原则上在学校(院) 食堂管理区域内占用场地专门经营超市、奶茶、咖啡,以及电信 业务、快递业务等各类生活服务,不以满足学生伙食需求的经营 项目,不得以食堂档口名义管理,应当执行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 序,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租金按规定上缴财政,纳入学校 (院)预算。涉嫌以食堂档 口、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等名 义规避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高 校的非货币性经营资产,对于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高校资产 经营公司的,可在履行相关论证、集体决策和校内审批程序后, 签订相关委托经营协议,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最大程度盘活闲置和低效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的高校, 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营管理 方式、运营期间、经营收益、管理模式等条款;
(二)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保证高校对所委托管理的资产所有 权不变,且在高校授权经营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产经营公司要以其对受托资产的自营管理为基础, 按照营业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可记入公司营业收入。 不得将受托经营资产用于对外出租。不得将受托自营的国有资产 转包或将经营权进行二次授权;
(四)省属高校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委托经营资产按市 场出租价格进行评估,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评估出租价格向高校 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高校对收取的该项费用应按照非税收入管 理,及时上缴财政,纳入预算;
(五)受托经营的资产必须优先满足学校(院)教育教学需 求,不得以管理不便、与经营时间发生冲突等为由妨碍学校(院) 教育教学内容的开展;
(六)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资产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制定和完善涉及安全运行、设备设施管护等各项机制和流 程,明确各方责任,并按制度有效实施管理,同时做好监督检查, 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国有资产规范、安全、高效 利用。
第三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对运动场馆、音乐厅、礼堂等 对外承接单次和单项活动场所的出租出借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 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满足 社会公共需求,盘活低效资产。学校(院)有关管理部、处制定 的管理制度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除科技 成果转化形成股权外,原则上高校不再新办企业。对原有投资事 项要记入学校(院)财务账,按照对外投资进行核算,不得在往 来科目长期挂账。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校要履行好校办企业国有出资人职责, 明确校办企业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按业务分类方 向做好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监督监管。校办企业牵头管理部门 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核及重大事项管理等工作;财 务部门负责做好对所属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和稽核,要安排 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企业编报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务决算报告、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等业 务,并稽核相关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及 内控评价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最长间隔不得超过 2 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 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 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 省属高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 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 置。
第三十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坚持勤 俭办学、物尽其用、高效盘活、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的处置原 则。实行有偿转让和固定资产报废回收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 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公开交易。达到规定 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 得报废。
第三十九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 的,要严格履行学校(院)集体决策程序,并根据会议决议形 成内容完整、清晰的会议纪要。审批权限和流程要严格按照《黑 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省属高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制度,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自行处置程序,从严履行审 核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于高校自行处置的事项要及时留存相关 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建立资产处置专门档案。
第四十一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当根据相关审批 手续和文件及时进行资产和财务账务处理,确保账实、账账相符。 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使用和处置收 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 坐支,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各项国有资产收入应 纳入学校(院)预决算,真实、准确地反映收入、支出以及国有 资产存量情况。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四十三条 省属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 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六)合并、分立、清算;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省属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 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 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院)自主决定是否进行 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评 估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 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 清查盘点、对账。此外,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进行资产 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 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 变化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要对实物进行盘点,并与资产卡 片信息进行核对,重点查看实物是否存在,管理单位、实际管理 人、存放地点是否一致等,发现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更正。对于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 已达报废标准资产,应按规定入账或履行报损、报废程序,及时调整有关账目,确保账实、 账卡、账账和资产系统数据相符。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 告和校办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由学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主管部门、省财政 厅相关要求牵头组织编报,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 性、准确性负责。校办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包括经营效益月度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等,应由学校(院)财务部门会同校办企业牵头管 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按月或年度组织所属企业编报。学校(院) 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报告或合并财务报告进行监督 稽核,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系统,及时做好资产卡片和信息的异动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同 时做好国有资产报表统计、报告、分析等工作,为决策提供详实、 准确、完整数据信息。
第八章 资产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考核方向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 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和指标体系,真实地评价全校和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条 省属高校应将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 况纳入部门负责人工作考核和部门评比。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 使用的国有资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校内监督 与校外监督相结合,管理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使用部门监督 与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 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 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国有 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 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于由于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五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对于 学校(院)和有关责任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 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产价值均指账面原值。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级其他有关规定 执行。省属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 行,其他公办高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和省级 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教财〔2012〕13 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黑教发〔2023〕114 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管理 行为,夯实高等学校物质基础,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事业单位财务规 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00 号)、政府会计制度、《黑龙江省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预算关系归口省教育厅管理的省 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
第三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是指高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 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 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 房等。
第四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 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用 好增量、做好减量、盘活存量。总体目标是保障事业发展、科学 合理配置、安全有效使用、严格规范处置、监督覆盖到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实行“ 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门 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 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 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原则上应当成立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校国有资 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和鼓励 高校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学校(院)各类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履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学校(院)应当选 派具有专业背景的干部担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要配备一 定数量、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 员,原则上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名,且至少要有 1 名财会或经济类专业人员,资产规模较大的高校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岗位。
第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队伍。学 校(院)各部门、院系、独立核算单位、下属单位及下属全资国 有企业均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岗位和人员,接受学 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资产管理人员负责 本部门或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变更、登记等日常管理,具体负 责资产清理核查、资产处置、统计报表等事项。
第十条 省属高校应当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和工作 机制。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及内控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 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并实行轮岗制 度。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和依法履职需要,结 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 租用、接受捐赠等。学校(院)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不能调剂的,应当本着节约资金、高效利用、方便管理的原则, 对购置、建设、租用等资产配置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资产 配置重大事项还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三重一大”有关 要求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择优选择资产配置方式。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 的,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严格管理。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在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对采 购需求严格把关,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控制新增资产配置。 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 的,学校(院)应从严、合理配置资产,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采购、招标等有 关规定,加强采购内控管理,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进 口 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和国家控购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 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机制和流 程,做好接收资产的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等有关约定,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或组织履约验收,必要时可要求财务等 部门及技术专家共同参与验收。
第十七条 省属高校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开展临 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方式 进行配置。
第十八条 省属高校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纳入学校 (院)发展规划。大型建设项目应经过可行性研究,并按照“三 重一大”要求进行集体决策,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并在 1 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其解释要求,按 暂估价确认入账。
第十九条 省属高校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 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院) 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省属高校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准确登记资 产相关信息,确保资产不重不漏。
第二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学生食堂、校医院、下属单 位、下属企业等独立核算部门或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使用学校(院)预算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应纳 入学校(院)统一监管。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等方式,主要以自用为主。国有资产应首先保障学校 (院)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验收、入账、领 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各项管理机制和流程。建立并实 施有效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日常管理。发生固定资产信息变更,应及时调整。无 资产标签或标签脱落的,应重新打印粘贴。
第二十四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对校内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 的管理和利用。可采取建立资产调剂平台和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等 方式,有效对接校内供需,积极面向社会开放仪器设备共享,提 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于无法盘活且具有使用价值的闲置资 产,应按照公物仓管理规定,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属高校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和公益设 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商标、学校(院)名称和名誉的 管理。科技成果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管理, 已 被查封或冻结的资产、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未取得其他共 有人同意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三 重一大”有关要求履行集体决策程序,通过产权交易或者拍卖等 社会中介机构公开招租,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的 市场价格,每次出租国有资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高校持有 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第二十八条 省属高校出租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遵循以 下审核审批原则:
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设备和单次 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构筑 物,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出租上述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 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校出租、 出借国有资产要签订符合法律 规定的规范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上缴财政,合同期 满后应及时收回资产。需要继续出租的事项,应重新履行报批程 序。严禁以任何方式无偿将国有资产出借给个人和其他非行政事 业单位使用。不得将出租面积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国有资产出租 审批。
第三十条 对于学生食堂档口的引进入场模式,应以国家和 省级关于学生食堂档口相关管理规定为准。原则上在学校(院) 食堂管理区域内占用场地专门经营超市、奶茶、咖啡,以及电信 业务、快递业务等各类生活服务,不以满足学生伙食需求的经营 项目,不得以食堂档口名义管理,应当执行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程 序,通过公开招租确定承租方,租金按规定上缴财政,纳入学校 (院)预算。涉嫌以食堂档 口、合作经营、委托经营、承包等名 义规避国有资产出租审批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高 校的非货币性经营资产,对于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高校资产 经营公司的,可在履行相关论证、集体决策和校内审批程序后, 签订相关委托经营协议,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最大程度盘活闲置和低效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的高校, 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营管理 方式、运营期间、经营收益、管理模式等条款;
(二)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保证高校对所委托管理的资产所有 权不变,且在高校授权经营的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产经营公司要以其对受托资产的自营管理为基础, 按照营业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收入可记入公司营业收入。 不得将受托经营资产用于对外出租。不得将受托自营的国有资产 转包或将经营权进行二次授权;
(四)省属高校应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委托经营资产按市 场出租价格进行评估,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评估出租价格向高校 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高校对收取的该项费用应按照非税收入管 理,及时上缴财政,纳入预算;
(五)受托经营的资产必须优先满足学校(院)教育教学需 求,不得以管理不便、与经营时间发生冲突等为由妨碍学校(院) 教育教学内容的开展;
(六)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资产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制定和完善涉及安全运行、设备设施管护等各项机制和流 程,明确各方责任,并按制度有效实施管理,同时做好监督检查, 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国有资产规范、安全、高效 利用。
第三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加强对运动场馆、音乐厅、礼堂等 对外承接单次和单项活动场所的出租出借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 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满足 社会公共需求,盘活低效资产。学校(院)有关管理部、处制定 的管理制度应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为,除科技 成果转化形成股权外,原则上高校不再新办企业。对原有投资事 项要记入学校(院)财务账,按照对外投资进行核算,不得在往 来科目长期挂账。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校要履行好校办企业国有出资人职责, 明确校办企业牵头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按业务分类方 向做好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监督监管。校办企业牵头管理部门 负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核及重大事项管理等工作;财 务部门负责做好对所属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和稽核,要安排 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负责此项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企业编报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务决算报告、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等业 务,并稽核相关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对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及 内控评价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最长间隔不得超过 2 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其占有、使 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 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 省属高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 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 置。
第三十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坚持勤 俭办学、物尽其用、高效盘活、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的处置原 则。实行有偿转让和固定资产报废回收的国有资产,应当通过 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公开交易。达到规定 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 得报废。
第三十九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 的,要严格履行学校(院)集体决策程序,并根据会议决议形 成内容完整、清晰的会议纪要。审批权限和流程要严格按照《黑 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省属高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制度,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自行处置程序,从严履行审 核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对于高校自行处置的事项要及时留存相关 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建立资产处置专门档案。
第四十一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当根据相关审批 手续和文件及时进行资产和财务账务处理,确保账实、账账相符。 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等手续。
第四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使用和处置收 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 坐支,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各项国有资产收入应 纳入学校(院)预决算,真实、准确地反映收入、支出以及国有 资产存量情况。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四十三条 省属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 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四)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六)合并、分立、清算;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省属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 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 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院)自主决定是否进行 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评 估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 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 清查盘点、对账。此外,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进行资产 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 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 变化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要对实物进行盘点,并与资产卡 片信息进行核对,重点查看实物是否存在,管理单位、实际管理 人、存放地点是否一致等,发现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调整 更正。对于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 已达报废标准资产,应按规定入账或履行报损、报废程序,及时调整有关账目,确保账实、 账卡、账账和资产系统数据相符。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属高校应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 告和校办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国有资产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由学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主管部门、省财政 厅相关要求牵头组织编报,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 性、准确性负责。校办国有企业财务报告包括经营效益月度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等,应由学校(院)财务部门会同校办企业牵头管 理部门根据相关要求,按月或年度组织所属企业编报。学校(院) 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报告或合并财务报告进行监督 稽核,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系统,及时做好资产卡片和信息的异动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同 时做好国有资产报表统计、报告、分析等工作,为决策提供详实、 准确、完整数据信息。
第八章 资产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考核方向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 工作,制度建设,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和指标体系,真实地评价全校和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条 省属高校应将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 况纳入部门负责人工作考核和部门评比。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 使用的国有资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校内监督 与校外监督相结合,管理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使用部门监督 与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 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 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国有 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 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于由于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五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对于 学校(院)和有关责任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应依法依规 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产价值均指账面原值。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级其他有关规定 执行。省属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黑龙江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 行,其他公办高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和省级 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教财〔2012〕13 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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